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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在职教职工集体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内大工发〔 2011 14
 
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关心广大教职工群众,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集体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职工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满足广大教职工的需求,为教职工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教工字〔 1997 17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疗休养活动组织原则
坚持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坚持统一组织、分层次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
二、疗休养活动享受对象
疗休养活动对象原则上为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集体疗休养活动每年由校工会视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疗休养名额,优先安排近年来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教职工、优秀共产党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和各类专家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兼顾当年即将退休的教职工。
三、疗休养活动组织形式
(一)坚持疗休养活动分层次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 开展体现教职工群体层次特点的组团疗休养活动。具体疗休养 团体分为教师疗休养团、教辅人员疗休养团、管理人员疗休养团、工勤人员疗休养团。在教师疗休养团可设专家疗养、研究生导师休养、中青年教职工休养等团次。
(二)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校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采取疗养、旅游观光等多种活动形式,采取长、短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职工进行疗休养。
四、疗休养活动经费资助及申报程序
(一)校工会在疗休养活动经费的使用上坚持量入为出、节约节俭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主要采取 全额补助 自费公助 两种形式开展疗休养活动。 全额补助 主要用于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教职工、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举办的疗养活动。对于 自费公助 的疗休养活动,所需经费 原则上采取 学校工会拔一点、各单位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 的方式,由校工会、休养者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校工会可尝试开展教职工及家属自费组团疗休养活动,以进一步满足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需求。在旅游活动的组织上,可设计多条旅游路线供教职工选择。
(三)每年初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及各基层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疗休养活动的申报程序,基本分为个人申请填写申报表、各分工会根据分配名额审核签署意见、报校工会批准三个步骤;对于校工会全额补助的疗休养活动,在个人申报、单位基层工会审核的基础上,校工会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分期、分批统一组织。
(四)校工会出资开展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根据安排名额实际每五年为一轮,五年内同一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疗休养活动,不得互相顶替。
五、疗休养活动安全管理
(一)疗休养活动必须强化安全意识,树立 安全第一 的思想。领队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疗休养期间的各项管理协调工作。
(二) 对于有特殊病史的教职工在参加疗休养活动报名前要如实说明。若隐瞒不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参加疗休养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疗休养的规定和纪律。疗休养期间不单独行动,不无故离团。
(三)校工会将与服务信誉好、资质优、服务价格合理的旅行社签订合同,负责为疗休养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