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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5-01-13       作者:校工会      浏览次数:

内大工发〔2015〕2号

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校工会对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会员会费的收缴与使用额度

(一)交纳的范围和标准

我校在职在岗工会会员,都应按时足额交纳工会会员会费;新入会的会员自到校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交纳会费;当年退休的会员会费交纳到退休的前一个月。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会费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0.5%计缴。

(二)交纳的时间和方式

各基层工会在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全年的会费收缴工作,并于12月5日之前,将收到的会费及明细表交到校工会,由校工会将全校的工会会费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进行收支管理。

(三)使用额度

学校工会按基层工会上交的会员会费1:1配套经费;各基层工会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二、会员会费的使用

(一)会费使用的原则

会费使用要合理安排、注意节约;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会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工会自身建设、会员教育以及困难会员帮扶等。

(三)会费使用的程序

报销会费时,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履行相应的签批手续。年终要将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布。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为鼓励各基层工会开展活动,校工会还将通过创建“教工小家”、评选先进基层工会等进行奖励,会员会费收缴情况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二)不缴纳工会会费的会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内蒙古大学工会

2015年1月12日